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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号入座
http://www.gog.com.cn  08-05-12 10:02  

  
  5月9日,省交警总队公布了《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这部法规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法规的实施,对事故的处理会带来些什么变化?当天下午,记者独家采访了省交警总队事故处副处长李建霖。

  以行为、过错定责

  公平公正处理事故

  “长期以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直是事故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困扰交通事故处理的一大难题。”李建霖说,因此制定《规则》的基本原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正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保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规则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授权,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制定了《规则》,这是我省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史无前例的大事,在我省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上具有开创性和里程碑的作用。从此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确定时就有了一套全新的、规范的、符合新时期发展特点的《规则》。

  “同一起交通事故,A民警可能认为当事人甲负主要责任,B民警有可能认为双方负同等责任。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有可能导致事故责任的确定出现偏差。”李建霖说,《规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科学总结了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年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作了详尽的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个基本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非常重要,正确理解运用了,交通事故的处理就会依法、公正、公平,反之就会歪嘴和尚念歪经,事故责任的确定就会不公正公平。”李建霖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就是事物的矛盾过程,有其特殊性和普遍性,有着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要正确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来分析事故的矛盾过程,抓住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找出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他说,有的事故中当事人有过错行为,但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而有的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170条过错行为分三类

  三种情形要加重责任

  当事人的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呢?

  据李建霖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将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细化为三类24个部分170条。其中:严重过错行为17个部分101条,一般过错行为5个部分55条,其他过错行为2个部分14条;确定了承担全部责任,同等责任的九种违法行为。《规则》还规定了加重一级责任的三种情形;明确了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由教员承担责任和对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做出了规定。

  “根据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规律,综合分析研究了我省道路过去发生的上千个交通事故个案,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的经验,将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分三种。”三种过错行为即:严重过错行为(甲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乙类行为)和其他过错行为(丙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当事人应确定为主要或全部责任。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当事人应确定为次要责任。丙类行为在事故中可能起主要作用、次要作用或无作用。在具体的某一起交通事故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其他过错行为在这起事故中作用大小,从而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规则》中规定了加重一级责任。那么,哪些过错行为将被加重一级责任呢?

  “主要是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和违法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李建霖说,由于这三种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后果严重,危害性大,是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行秩序和管理秩序。因此,《规则》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上三种违法行为的,只加重其一级责任,另一方按照责任对应规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

  《规则》第13条规定,对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的事故是无法查证的,尤其是在夜间或者人烟稀少的路段。”李建霖说。

  《规则》与《快处办法》

  两者会撞车吗?

  去年9月,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快处办法》),《规则》与《快处办法》会产生碰撞吗?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规则》是依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授权由省交警总队制定的,是对我省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责任作出判定的基本准则。《快处办法》是为了城市道路畅通有序,缓解因事故造成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据李建霖介绍,《规则》对当事人责任确定有根本的指导意义,《快处办法》是学习发达地区经验,对机动车之间的轻微事故进行快速处理。

  “有的事故本来只是一个很轻微的事故,损失在五、六百元,在双方责任很明显的情况下,一般就按同等责任报案后,迅速撤离现场,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李建霖说,《规则》与《快处办法》是相辅相成的。贵阳市作为全省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试点,其《快处办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省交警总队将在总结贵阳市《快处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全省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在全省推广实施。

  9条全责条款

  针对哪些当事人?

  《规则》设置了9种全责条款,一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9种过错行为之一种,就要负全部责任。

  为什么要设置全责条款?李建霖说,一方面是这些过错行为在交通行为中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特别在城市道路、高速(高等级)公路上的影响非常大,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甚至是重特大事故;另一方面是这些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容易判断,有利于快速、准确的处理事故,可以体现原因责任的本意;再就是全责条款与其他的条款起到各司其职,互为补充的作用。

  9种全责条款分别是: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还制定了“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其用意在打击交通事故逃逸当事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和正常交通管理秩序。

  斑马线上车与行人抢道

  司机负主责或全责

  《规则》第16条规定:“机动车遇行人正在过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在城市道路上,由于司机的素质参差不齐,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与行人争道抢行造成事故,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李建霖认为,斑马线上车辆与行人抢道,给行人的生命带来了威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维护城市道路行人通行的合法权益,保证行人通过斑马线时的安全,由于机动车未减速或者停车避让行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事故,机动车当事人应该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李建霖还介绍了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由于一方过错需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几种条款。

  《规则》第15条规定:“机动车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李建林说,这种现象在贵阳市及其他城市都比较普遍,发生的事故较多。今后如果由于这种行为引发的事故,当事人就要负主要以上责任。

  《规则》第22条规定:“机动车在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行驶的。”这种行为叫借道变更车道,与第15条有区别,也同样要负主要以上责任。

  在城市道路上随意掉头,也将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规则》第30条规定:“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这种事故发生时,如对方只存在一般过错,违法掉头者就负主要以上责任;如对方也有严重过错行为,双方就是同等责任。

  乱穿马路酿事故

  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

  “由于行人或者乘车人的严重过错行为,严重妨碍了正常的机动车行车秩序,给机动车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也要负主要以上责任。”李建霖介绍说,《规则》第69条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第70条“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以及第71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行人扒车、强行拦车的”等行为,都是严重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要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

  “两高”路上违停

  司机负主责

  根据贵州省道路特点,《规则》专门制定了25条条款确定高速高等级公路当事人责任。针对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强行超车、不按规定停车、随意上下乘客、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等12种严重违法行为,《规则》确定当事人负主要以上责任。

  《规则》第95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这种行为容易造成追尾事故,后车应负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第96条规定:“夜间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车道内停车的”,司机也要负主要以上责任。

  据李建霖介绍,以上两条款在我省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事故较多,由于我省山区气候变化大,道路等级差,后车与前车相隔太近,很容易造成追尾事故。而在两高公路上违法停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规则》的出台,不仅只是对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还将促使交通参与者学习和掌握《规则》,从而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学法、守法、用法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者: 记者 刘坤伦  编辑: 李茂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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